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服务中心与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市**服务中心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吉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盐城市**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服务中心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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