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以被上诉人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被诉不予工亡认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徐**撤回起诉和上诉。
三、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