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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东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7月8日以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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