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东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7月8日以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