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诉被上诉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2014)泽行初字第0025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1月13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以该案所诉行政行为目的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