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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袁**与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袁**不服被告东海县人民政府牛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牛山街道办)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袁**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孙**,被告牛山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朱**、朱*,第三人袁**、袁**、袁**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袁**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原告袁更连与第三人袁**、袁**、袁**同母异父兄弟。1989年土地承包地二轮调整时,原告分得和堂村王**户东一零星地,分地统计表显示袁更连已占0.21亩。后因第三人无理干涉而严重影响原告对该地的使用权,原告遂于2014年6月23日以来先后多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但被告推脱不予处理。2014年12月22日,在东海县人民政府的督促下,被告在简单调查后,简单而武断地作出《关于对杨**与袁**等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书》,确认争议土地既非原告所有,也非包括原告及第三人在内的五兄弟共同所有。原告认为:首先,被告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错误。被告称“原告占有并使用袁*高尚未被集体实际收回的土地”之说不成立。其次,被告称“原告屋前少地0.17亩已被其实际占有使用”与争议地无关。再次,袁*高退出的实际大小为0.41亩三间屋地即争议土地,之所以会按0.21亩分给原告,系村委会研究将凡占得三间宅基地大小的土地,分零星地时均按0.21亩左右的数据予以扣除,并非原告一户所特有现象。最后,被告不仅未能解决兄弟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反而使得该争议土地莫名地“无主化”。综上,被告作为地方一级政府,没有按事实说话,更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牛街决字(2014)第01号处理决定书,并确认原告对该宗土地拥有使用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原告对被告牛*街道办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待行政复议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应当不予受理,鉴于已经受理,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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