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解殿松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变更行政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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