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解殿松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以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变更行政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