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赣榆**有限公司与连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赣榆**有限公司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程学支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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