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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049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1月16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该案所诉行政行为目的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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