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涟水**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涟水**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涟**划局、涟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及赔偿一案,向淮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淮安**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25日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涟水**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涟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