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尚**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0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必须以合法为条件。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尚**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