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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配件厂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台市闵*机械配件厂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改变被诉原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台市闵*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闵*机械配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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