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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仪征市新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拆迁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被上诉人仪征市新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同时作为被上诉人仪征市新城镇人民政府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动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吴**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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