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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奇**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奇**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奇**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奇**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奇**限公司撤回对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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