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乐清**有限公司诉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上诉人乐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林**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黄**等与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慈溪市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温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瑞安**有限公司、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市规划局与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乐清市**施有限公司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