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乐清**有限公司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乐清**有限公司诉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上诉人乐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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