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肖*务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林**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市规划局与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乐清**有限公司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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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与温州市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三**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阮**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乐清市**施有限公司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