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姣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阮*姣以被告已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阮**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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