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嘉**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嘉**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戴**、潘**、第三人樊刻修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永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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