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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2015年4月10日向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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