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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与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大坪子村民小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大坪子村民小组诉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员会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大坪子村民小组的组长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陈**,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钦春国、邹**,第三人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安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浙江**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至2015年10月22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大坪子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大坪子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大坪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大坪子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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