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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才**限公司与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任**、原审第三人德清才府玻**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德**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湖德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傅**、委托代理人叶*,被上诉人任**的委托代理人杜**,原审第三人德清才府玻**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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