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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限公司与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不服被告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的全部证据、依据。因陈**、杜**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司委托代理人熊*,被告人社局委托代理人郎**、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杜**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3日,原告以被告人社局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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