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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爱山要德时尚自助火锅楼与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州爱山要德时尚自助火锅楼与被上诉人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汪**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德**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湖德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宣判后,湖州爱山要德时尚自助火锅楼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湖州爱山要德时尚自助火锅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州爱山要德时尚自助火锅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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