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顾成业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有限公司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傅**与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华**限公司与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州爱山要德时尚自助火锅楼与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翁**与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诸暨市宇力五金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沈**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绍兴市**造办公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