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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成业与瑞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顾成业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有限公司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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