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宇力五金机械配件经营部诉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2425元,由原告诸暨市宇力五金机械配件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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