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绍兴**造办公室房屋拆迁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造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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