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情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兴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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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宇力五金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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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公民身份证号与长兴森**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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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业**限公司与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