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永业**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业**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