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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飞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申请异地管辖,绍兴**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飞以与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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