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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绍兴**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其作出的编号为2014-018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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