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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龚**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协调,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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