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龚**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协调,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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