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有限公司与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绍兴**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异地管辖,绍兴**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绍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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