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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翁**与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翁*丽诉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撤销诸人社工伤认定(2015)22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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