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诸暨碧**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诸暨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诸暨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碧桂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