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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限公司与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绍兴县**限公司诉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嵊**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绍嵊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和被上诉人绍兴县**限公司就本案的实质性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三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实质性纠纷已解决,本案诉讼活动确无必要进行,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和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皆系其自身真实性意思表示,亦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绍兴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嵊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因被上诉人绍兴县**限公司自愿承担,故由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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