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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被告已经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本院。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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