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发现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