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钮扣厂诉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工伤行政确认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嘉**钮扣厂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锋云钮扣厂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钮扣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钮扣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