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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钮扣厂、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钮扣厂诉被告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工伤行政确认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嘉**钮扣厂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锋云钮扣厂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钮扣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钮扣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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