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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谭**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乐**豹电器厂诉被告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清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谭**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其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乐清**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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