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浙江硕**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肖**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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