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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浙江**限公司不服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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