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浙江**限公司不服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永康**务公司与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傅**与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钢制品厂与周*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有限公司与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管辖裁定书
龙游蓝天**有限公司与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义县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张**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武**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