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有限公司与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绍**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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