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服务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俞仙球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服务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傅**与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有限公司与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华市金东区富丽豪家俱厂、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义县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钢制品厂与周*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武**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义**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