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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务公司与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服务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俞仙球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服务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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