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义**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武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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