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武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浙江**限公司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务公司与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康**钢制品厂与周*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有限公司与绍兴**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武**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管辖裁定书
龙游蓝天**有限公司与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王**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义县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张**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