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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学源诉被告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变更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请已经得以实现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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