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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恋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金恋不服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漳州**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2014年5月4日作出的漳劳社认字(2013)靖1-1号《关于不认定庄**属于工伤的决定书》,据此原告黄金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金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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