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朱*因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据此,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