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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