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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科**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漳**造有限公司因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其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作出的(2015)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造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樊正举就本案的行政争议达成协议。现上诉人漳**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愿意放弃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漳**造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樊正举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本案不需继续审理,可以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漳**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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