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以被告同意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以被告同意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执行案例
漳州科**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云霄**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蔡*和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学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原告福建**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泰**制品厂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辛**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金恋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