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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明与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以被告同意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以被告同意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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