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云霄**限公司不服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蔡*和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霄**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霄**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